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3年11月22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4年1月7日
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坚持“培养能力,锻炼意志,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注册全日制学生(研究生、临床医学院学生可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团委、后勤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和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
(三)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引导、发挥学生会、学生团体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内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从学校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各用工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列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列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原则上应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行政助理以及后勤服务等长期性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的,原则上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且优先设立教学、教辅、科研助理岗位,这些岗位可以有: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岗位、后勤管理及服务岗位等。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①在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的学生;②符合岗位特长的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三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附件一),固定岗位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岗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认定后负责推荐学生上岗。
第十四条 学生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附件二),经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党总支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根据岗位设置实际情况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一般由用工单位和应聘学生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用工单位和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签订好的协议书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得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名单汇总及时反馈给各学院。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学生,学校将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考勤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勤表的用工单位,学校不发放学生当月报酬,由用工单位给予学生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酬金根据勤工助学工作内容、时间、性质划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核定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合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超出核定工时的酬金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合肥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原则上每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8元。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所取得的报酬,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申报表》(附件三),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进行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doc
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doc
附件3: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