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6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业经2016年12月22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普通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为人正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5、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学年智育成绩位于本年级专业的前三名且位于本年级专业的前10%;德、体、美三项总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专业的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的放宽条件按有关文件办理;
6、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身体有残疾学生不作要求);
7、同等条件下获得过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2、受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者;
3、上学年各门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4、上学年学校规定的社会责任学分未完成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及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各项奖学金。
第九条评审程序:
1、在安徽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本科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交申请表,年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推荐,并撰写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在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3、各学院在分配的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及事迹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校内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全校获奖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并发放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财务处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24号)同时终止。
主题词:学生工作 奖学金 细则 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