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1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15 浏览次数: 2381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业经2019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9年11月28日

 

 

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含免费定向生)、“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结合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各年级(专业)成立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校学生处及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3.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致使家庭财产受到较大损失;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或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的学生;

2.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

4.本人因疾病长期服药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家有危重病人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其他对象;

8.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先资助、后入库的方式予以资助,并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复审、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学年末启动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向需要申请认定建档的在校生发放《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禁通过演讲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四)学校复审。学生处负责汇总、审核认定结果,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将不良信用情况和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该生档案。

 

                                             第六章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5月修订)(校学字〔201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